影厅禁止自带饮料 霸王条款竟获支持
北京华星国际影城因禁止观众自带饮料进入影厅而被消费者李冰告上法庭。9月28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影城的行规。此案的一审结果意味着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争取公平交易的较量中落败,目前消费者李冰的代理律师已表示要上诉。 在9月28日法院的判决中,对消费者李冰诉华星国际影城的关键事实是这样认定的:一、影城在售票处、大堂以及电影票背面的观众须知中均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费者,该影城禁止消费者携带外购饮品入场观看影片,这一提示和告知在法律上是不禁止的,从而不能确认该提示含有经营者主观上的恶意或过错。二、当李冰对影城的提示告知提出异议时,影城工作人员提出可以免费暂存李冰外购的饮品,或待李冰食用完饮品后再入场等变通措施,同时该影城内设有卖品部,可供李冰选择相应食品、饮料消费,影城对消费者观看影片又享受饮品的消费行为给予了多方法、多途径的服务提供。至于价格问题,在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消费服务提供者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以自愿、公平的经营准则来追求合法的商业利润最大化是同样要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当经营行为,是其经营的手段和方式,无可受到非议或被法律所禁止。 法院所称的影城提供给消费者的公平的、多方法、多途径的服务究竟如何呢?记者在该影城看到,一层大厅售货处的物价表上和以前一样清楚地标明:可乐小杯8元、大杯10元,听饮料10元,统一饮料/脉动/屈臣氏8元。然而,在影城外,小杯可乐的一般售价是2.5元、大杯3.5元,统一饮料是3元,脉动3.5元。 根据记者调查,目前北京稍微上点档次的影院不但票价高,而且均禁止观众自带饮料。当这种规定成为所谓的行规时,观众已经毫无选择余地,消费者的选择权如何来行使呢? 北京中允律师事务所饶峙表示,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必须考虑到判决对社会将会起到的引导作用。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情况一一列明,法官应该本着立法的本意和原则,从遵循公平、合理的角度,不违反公序良俗,并考虑到社会大众的利益,对案件作出富有想像力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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